(2014)大民二终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怡倩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沃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怡倩,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沃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二终字第00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怡倩,女。委托代理人:管圣峰,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沃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266号。法定代表人:于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然,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长海,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怡倩与原审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沃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王怡倩和沃金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怡倩的委托代理人管圣峰、王军,上诉人沃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书然、陈长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怡倩和沃金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怡倩和上诉人沃金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怡倩和上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沃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王怡倩已预交150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沃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怡倩负担75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沃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奎哲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代理审判员 阁成宝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