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2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2682号原告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29号楼2层222、223。注册号110108009768900。法定代表人朱万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河,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注册号11000005205558。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董事长。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810室。注册号1101081987622。负责人余波。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王恒来,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源公司)与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同泰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应由工程所地在的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中扶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敬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