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科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林志毅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沧州科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林志毅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153号原告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平潭县潭城镇城中村盛林庄207-3-303。法定代表人曾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善彬,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沧州科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11#楼801铺。法定代表人王靖森,总经理。被告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霓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金上星,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慧君,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毅,男,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金瑶路1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科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林志毅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以已与被告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沧州科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志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志毅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志毅的起诉。审 判 长 刘玉蓉代理审判员 鲁金石人民陪审员 张炯炯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