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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霍某某,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小什村,农民。被告苏某某,女,38岁,汉族,住渭南市城区人民东街二马路62220部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霍某某承担。审判员  贠承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