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景谣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景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4号楼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忠岩,该公司经理,住吉林市。被告:蔡景谣,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景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