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96-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6)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96-532号原告曹晓丽,女,汉族。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李胜飞。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曹晓丽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十七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三十七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50元,三十七案共计18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夏 文 郁代理审判员 孙 玉 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春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