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国祥、李兰英保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国祥,李兰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202号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荷包湖18号。法定代表人杨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玲,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向成义,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张国祥。被告李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祥、李兰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鑫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