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尚银、吴龙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尚银,吴龙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商初字第743号原告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延玲,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毕鸿飞。被告宋尚银,工人。被告吴龙腾,农民。原告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宋尚银、吴龙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毕鸿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尚银、吴龙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用联社诉称:2011年12月28日,被告宋尚银向我行申请贷款10万元,由被告吴龙腾担保。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利率执行12.5733‰,逾期还款利率上浮30%;2012年12月2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合同履行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义务。综上所述,为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尚银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借款实际还清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并支付律师费7823元;2、被告吴龙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宋尚银未答辩。被告吴龙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被告宋尚银向原告原信用联社申请贷款10万元,由被告吴龙腾担保。当日原告与被告宋尚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12月20日,贷款金额100000元,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30%,利率执行12.5733‰,逾期还款利率上浮30%;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原告与被告吴龙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吴龙腾对借款人宋尚银在原告处发生的借款业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从借款到期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未约定保证份额。2011年12月28日,原告按合同向被告宋尚银发放了贷款10万元,借款凭证记载:借款人宋尚银,贷出日2011年12月28日,借款金额100000元,到期日2012年12月20日,执行利率12.5733‰。借款到期后,被告宋尚银只还利息17.37元,因被告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7823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费转账凭证、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成立有效。借款后,被告宋尚银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宋尚银支付借款本金、合同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吴龙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吴龙腾替被告宋尚银清偿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另案向其他被告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尚银偿还原告信用联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12月20日,按本金100000元、利率12.5733‰计息;2012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本金100000元、利率12.5733‰×130%计息,总利息扣减已付利息17.37元)及律师费78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吴龙腾对被告宋尚银欠原告信用联社的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8元,诉讼保全费1224元,共计4342元,由被告宋尚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振国审 判 员 刘 平人民陪审员 王业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