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学义申请执行郭庆、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0147-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义,郭庆,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147-1号申请执行人刘学义。被执行人郭庆。被执行人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24097-5),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18号203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欠款3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25元,总计354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即年利率11.2%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庆、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54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即年利率11.2%计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