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民初字第938号原告钟某某,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畲族,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和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告与被告于2006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某甲。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难以进行良好沟通,感情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原、被告的工作问题,儿子陈某甲自2008年4月22日出生后,就一直由原告的母亲照顾,现已在龙岩市上杭县持续生活五年多,与原告父母产生深厚的感情,并已经在当地上学,且原告之前一直拥有一个自己的工作室,现在在一家实力雄厚的公司任高管,有经济条件抚养孩子。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东山村东山新苑二期11幢房产一套,原告自行放弃对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但房屋剩余的房贷要求由被告自行偿还;原、被告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2、由原告钟��某抚养儿子陈某甲;3、本案诉讼法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认识,感情良好,婚姻基础牢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结缘于同事,自2002年起相识,彼此爱慕并自由恋爱,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经过5年的深入了解和慎重考虑,并由双方亲友认可后两人于2006年结婚。婚前婚后均能和睦相处,感情很好,两人相互鼓励,相互支持、信任和包容,在各自的事业上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婚后,两人一起度过了多年的幸福生活,并于2008年4月生下了一名健康、可爱的儿子。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三、夫妻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不能离婚。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这不是事实。感情再好的夫妻也难免有矛盾,有摩擦有争���在家庭生活中并非不正常的事,并不能因此说夫妻感情破裂。相反地,日常生活中,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因为家庭琐事几乎很少发生争吵。四、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嫌弃答辩人贫穷,不满于现状、欲望过度膨胀,见异思迁。被答辩人虽然现在不珍惜婚姻和家庭,但答辩人一直希望被答辩人能以孩子为重,不要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同时也恳请法院核实上述答辩意见,体谅一个诚实有责任心的丈夫,于情于法,说服被答辩人,给孩子一个完整温暖的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双方于2002年年初自相认识、恋爱,于2006年6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22日生育一子陈某甲,现跟随原告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可。婚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而发生矛盾。双方从2012年8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3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自相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婚姻感情基础好,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产生的矛盾主要是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而引发的。今后,双方应当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以家庭为重,注意沟通的方式,并加强沟通,改正自身不足之处,共同把孩子抚养成人,原、被告夫妻关系还可以恢复和好,因此,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