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行非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盘锦市气象局与宝来集团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盘锦市气象局,宝来集团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兴行非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气象局,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赵志刚,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宝来集团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法定代表人郑思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盘气罚决字(2013)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承建的宝来集团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办公区及化工厂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送达了盘气罚决字(2013)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处罚决定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申办每栋楼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3、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被申请人缴纳罚款之日止,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处罚决定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盘锦市气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盘气罚决字(2013)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薇薇代理审判员 卫 强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毕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