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朱元囝与上海三江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囝,上海三江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272号原告朱元囝,男,194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上海三江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陈裕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军,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元囝诉被告上海三江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元囝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元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元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元囝负担。审判员 黄 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