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5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桑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5139号申请执行人桑某。被告彭某。关于桑某与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石民初字第0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执行费350元(未预缴)。本案立案后由执行员覃杰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覃 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