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白龙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中环广场分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永宁粮油综合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龙,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中环广场分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永宁粮油综合加工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74号原告:白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中环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米田裕二,该公司董事总经理。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米田裕二,该公司董事总经理。被告:中山市小榄永宁粮油综合加工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胡业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龙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中环广场分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永宁粮油综合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龙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白龙负担。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