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谭波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469号罪犯谭波,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安乡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1)中二法刑一初字第8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谭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0次;2013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杨 燕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