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竹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与王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欧阳刚,王莹,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竹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负责人:潘启霞。被执行人欧阳刚,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生。被执行人王莹,女,汉族,1989年7月14日生。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申请执行欧阳刚、王莹、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的(2012)大竹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欧阳刚、王莹、刘波下落不明。经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3)大竹执字第247号��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前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舒良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