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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恭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