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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长军与庄优恒、王开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军,庄优恒,王开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74号原告刘长军,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侍郎村王家湾村民组6号,身份号码43090319791229361X。被告庄优恒,男,汉族,1980年1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水围村23号,身份号码44030119800131461X。被告王开胜,男,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农贸街053号,身份号码430725197702010332。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长军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 英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人民陪审员 欧 献 根审 判 员 刘 伟 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