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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中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胡胜福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胜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刑执字第105号罪犯胡胜福,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岷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2005)岷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胜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于2005年5月8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4月28日,本院以(2008)定中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4月27日,本院以(2011)定中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4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及格,并取得创业培训证书。从事气割下料等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300分,受监狱表扬7次,记功2次,2012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3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缴纳罚金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及缴纳收据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较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胜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