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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杨金栓诉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麻建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栓,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麻建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杨金栓,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5日。委托代理人李峰,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法定代表人朱起,任公司董事长。被告麻建科,男,汉族,41岁,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原告杨金栓与被告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麻建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朱建文审判员  韩 菲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