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杨金栓诉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麻建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栓,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麻建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杨金栓,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5日。委托代理人李峰,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法定代表人朱起,任公司董事长。被告麻建科,男,汉族,41岁,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原告杨金栓与被告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麻建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朱建文审判员 韩 菲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