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市刑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罪犯童学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学健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835号罪犯童学健。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2004)柳市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学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原审被告人童学健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以(2004)桂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24日交付执行。2007年8月12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11月、2012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4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童学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童学健在服刑期间经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7.69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童学健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学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