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山执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烟台市富凯新型建筑材料厂与烟台市萌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富凯新型建筑材料厂,烟台市萌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山执字第359-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富凯新型建筑材料厂。地址,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代表人于凯岩,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萌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景林,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变价被执行人80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权文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