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零民初字第616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孙某某,男,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显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