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执字第51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512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长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罗京,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铜商初字第05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经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经向徐州铜山区市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经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经向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且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铜商初字第05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义审判员 李广达审判员 张洪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岳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