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岩民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邹祖承、陈玉枝与黄珍盛、赖笑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祖承,陈玉枝,黄珍盛,赖笑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岩民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祖承,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枝,女,1960年2月18日出生。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清忠,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珍盛,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笑健,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上诉人邹祖承、陈玉枝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民初字第7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已自行调解和其履行了支付尾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祖承、陈玉枝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祖承、陈玉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邹祖承、陈玉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繁钦审 判 员  许虹菁代理审判员  吴胜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毅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