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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光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光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朝阳街道局子街12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013096-X。法定代表人李松石,该公司经理。被告:南光日,成年人,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光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