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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高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于秀岐与威海金俪雅商务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岐,威海金俪雅商务酒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民初字第154号原告:于秀岐,男。委托代理人:陈晶,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金俪雅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唐国时。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岐与被告威海金俪雅商务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颖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殿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