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张湾刑初字第00121号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0日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刑诉(2013)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周某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丹霞、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中旬,被告人周某虚构其与东风公司及下属车身厂的部分领导熟识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付某信任。后付某向被告人周某提出帮助将其工作转正的要求,被告人周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履行该请托事项的情况下仍答应帮忙。在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多次以需要用钱给公司领导送礼和请客为由,先后从被害人付某处骗取现金共计37800元,用于还债和生活开销等。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全鄂退赔给被害人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证明、案情说明表、抓获经过、收条、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手机短信照片、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关于开展2008年劳务工择优选聘工作的通知(东风有人发(2008)30号)、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技能员工录用管理办法等书证;3、证人秦某、魏某、何某、马某、冯某、刘某甲、张某、丁某、耿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付某的陈述;5、被害人付某、证人秦某、魏某、马某、刘某甲辨认被告人周某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7,800元,属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全额退赔给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审前调查,被告人周某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此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光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