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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刑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265罪犯董年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年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景刑执字第265号罪犯董年明,男,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05)余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年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董年明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以(2005)鹰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年明在二0一二年三月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七次,单项表扬四次,监狱劳动能手一次,并主动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董年明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董年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年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二00五年四月八日起至二0一四年五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晶莹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