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蒸界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陈某、蔡某某、屈某某、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陈某,蔡某某,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蒸界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屈某某,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陈某,男,194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小学文化,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蔡某某,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屈某某,男,194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唐某某,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大专文化,干部,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陈某、蔡某某、屈某某、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8.74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平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