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杜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毕民杰与卜海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民杰,卜海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杜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毕民杰。被告卜海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民杰与被告卜海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毕民杰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卜海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民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民杰撤回对被告卜海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毕民杰负担。审判员 石红俊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劲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