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达民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与徐百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徐百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达民保字第0022号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卞平官,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徐百义,男,1962年9月4日出生,系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工,现住址不详。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百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百义工资卡上的工资220元。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其公司所有的位于乌达区团结北路新公园小区公寓楼一栋为其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百义的银行账号上的工资220元(银行账号:XXX)。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光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