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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上海帅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夏新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帅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夏新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帅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雪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新钊,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0)当博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夏新钊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夏新钊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