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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5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李成耀、金曼丽与丹江口市炎隆矿业有限公司、宋燕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耀,金曼丽,丹江口市炎隆矿业有限公司,宋燕,何学道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544-6号原告李成耀,个体工商户。原告金曼丽,个体工商户。被告丹江口市炎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燕,执行董事。被告宋燕,系丹江口市炎隆矿业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何学道,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耀、金曼丽诉被告丹江口市炎隆矿业有限公司、宋燕、何学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炎隆矿业有限公司、宋燕、何学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耀、金曼丽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炎隆矿业有限公司、宋燕、何学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戢祥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