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桂艳、尹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桂艳,尹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昶文,该单位职员。被告李桂艳,住四平市。被告尹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桂艳、尹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29日以被告已偿还部分本金,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潘立国审 判 员 杨志军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