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51、1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梁容杏与高明军、山东新泰辰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容杏,高明军,山东新泰辰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时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51、1452号原告梁容杏,女,汉族,1976年0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宇,北京市君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炳龙。被告高明军,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山东新泰辰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富。被告山东东方时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詹晓凡(代)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