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天灵诉被告魏世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天灵,魏世强,陈世敏,赵林君,刘贵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保字第125-1号原告:刘天灵,男,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魏世强,男,住四川省珙县。被告:陈世敏,女,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赵林君,男,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刘贵洋,男,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灵诉被告魏世强、陈世敏、赵林君、刘贵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魏世强、陈世敏、赵林君、刘贵洋价值1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天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魏世强、陈世敏、赵林君、刘贵洋价值1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杨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