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世友与刘文成、王继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友,刘文成,王继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李世友,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文成,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继勤,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世友、刘文成诉被告王继勤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友、刘文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继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友、刘文成诉称:2010年10月28日,被告向张秀萍借款7万元,由原告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2011年4月,张秀萍起诉至徐州市云龙区法院,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双方调解结案,原告向债权人给付了7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7万元。被告王继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8日,被告王继勤向案外人张秀苹借款7万元,并由二原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1年4月,张秀苹将担保人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2012年1月4日,二原告将7万元交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并由债权人张秀苹领取,其债权消灭。二原告后多次要王继勤主张权利,但至庭审结束前,被告未给付上述款项。以上事实,有借条、民事调解书、收据、执行案件结果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友、刘文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继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世友、刘文成借款本金7万元。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80元,由被告王继勤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牛作龙人民陪审员 田持家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