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程贤云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537号被执行人程贤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龙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执行的程贤云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程贤云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程贤云名下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03)龙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 雄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