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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杨任轩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任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190号罪犯杨任轩,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中一法刑二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任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中中法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任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杨任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任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任轩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任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