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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平利与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三桥派出所户籍分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利,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三桥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未行初字第00052号原告王平利,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马兴文,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熊澄宇,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三桥派出所。住所地:西安市三桥新街***号。负责人韩昆,所长。原告王平利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三桥派出所户籍分户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收取25元,退还原告王平利25元。审 判 长  石 瑞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畅筱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