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法民初字第02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晓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2084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组织机构代码20316470-X。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渝,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肖晓琴,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吕 巧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