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湖南黄龙世家酒业公司与湖南省博通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衡阳荣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黄龙世家酒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博通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衡阳荣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黄龙世家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博通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衡阳荣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博通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衡阳荣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博通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衡阳荣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委托代理费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480元、执行费522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南省博通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衡阳荣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博通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00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曹栋梁执行员 周建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厉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