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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中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兰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刑执字第117号罪犯兰斌,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9月19日作出(2002)定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1月2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甘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于2003年4月2日投送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11月26日,本院以(2008)定中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12月16日,本院以(2011)定中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4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并取得电焊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电焊焊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80.5分,受监狱表扬7次,记功2次,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获2012年“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及缴纳收据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