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黄传节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传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637号罪犯黄传节,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古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传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89474.7元,并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6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3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4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传节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于2012年10月24日三互小组成员未履行好职责扣2分。2012年11月19日因生产琐事发生争吵扣2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3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0.6分。2011、2012年均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传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至2030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