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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一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新密市洧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鑫源窑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密市洧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州鑫源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一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洧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龙小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同良,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聚银,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鑫源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怡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密市洧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鑫源窑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密市洧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新密市洧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密市洧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258元减半收取13629元,由上诉人新密市洧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耿建国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