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窦青青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执字第00353号罪犯窦青青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作出(2014)徒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罪犯窦青青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案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窦青青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人窦青青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有能力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本院将恢复对(2014)徒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李寿海审判员 李 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