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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吴江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353号罪犯吴江,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30日作出(2004)香刑初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2004)珠中法刑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吴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1次;2011年9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已缴纳罚金12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江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七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翠芳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