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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程少有与王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少有,王凤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417号原告:程少有,男,194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告:王凤清,女,1954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少有诉被告王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少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文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光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