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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行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高振华与利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振华,利辛县公安局,邢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亳行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振华,男,194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利辛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于杰,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侯俊杰,男,该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武海峰,男,该局王市派出所民警。一审第三人:邢素芬,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高振华因诉被上诉人利辛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4月14日、同年4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振华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振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茂林审判员  刘晓慧审判员  张秀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继民 来自